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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4-12-19 08:53:06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有可能存在执行不能到位等风险。因此,你(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当增强执行风险意识,请仔细阅读本告知书。

  一、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你(单位)作为权利人时,对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义务的拒绝履行的,你(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

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申请执行期限为90天。

  二、不能提供被行人财产不落或线索的风险

  为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你(单位)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财产的下落或线索,否则可能造成执行不能到位的情况。

  三、被执行人在外地的风险

  如你(单位)申请执行的被行人住所地在宝鸡市范围以外,除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而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等案件,本院一律委托执行。委托执行中,受托法院因法定事由有中止、终结执行的可能。

  四、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有以下情形的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五、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有以下情形的终结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地义务人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其他应当终结执行情形。
责任编辑:包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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