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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构建打击拒执等犯罪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15-04-15 10:24:17 打印 字号: | |
  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共同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

  《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时,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材料应当及时、准确、充分,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指导意见》强调,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不论嫌疑人是否在案,应当依法立案。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经立案侦查发现不应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听取移送法院意见,并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建议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责任编辑:包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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