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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9 16:01:59 打印 字号: | |

本院在审理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振刚非法狩猎一案中,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振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振刚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6000元;2.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振刚在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2023年11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振刚在扎赉特旗图牧吉镇双合嘎查一队自家住宅院内东侧柴垛上,以放置木质滚笼投放食物和鸟引的方式非法捕获20只野生鸟类。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杨振刚猎捕的野生鸟均为白腰朱顶雀,经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评估,野生动物涉案价值为6000元人民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振刚非法狩猎的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产生一定危害和影响,致使生态环境安全和国家生物资源遭到损害,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应承担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责任。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履行公告程序后,经跟进调查发现,公告期满后未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益仍处于受损状态。

二、调解协议内容

1.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振刚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6000元;

2.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振刚在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482-6668869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庭

           

 

                         二〇二二十九


 
责任编辑: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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